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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原原创|刷单当副业,招来大麻烦

时间:2020年05月19 22:15

刷单图片.jpg

【基本案情】

小敏是个全职妈妈,前段时间进了一个全职妈妈网络刷单群,看着群里有人日进斗金,于是自己也搞起网络刷单副业。所谓的网络刷单就是网络店铺为了提高店铺销量和口碑,请小敏假扮店铺的买家在店铺下单并支付订单价款后,网络店铺将空盒子寄到小敏家里,产生实际物流信息,小敏确认收货并填写虚假好评后,网络店铺将小敏支付的订单价款和之前谈好的服务费一并打给小敏。小敏在刷了几单后,网络店铺按时返还虚假订单价款并支付了服务费。过了段时间,小敏胆子越来越大,直接在MM网络店铺上拍下标价4999元的一整套化妆品。经过一系列操作后,本应当按时返还订单价款的MM店铺商家,却迟迟不返还,小敏催要后,MM店铺商家直接将其拉黑。小敏催要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MM网络店铺支付她刷单的订单价款和服务费。

法院在查明事实后,判决驳回了小敏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刷单”这种虚假交易的存在,制造出大批量的虚假数据,如虚假浏览量、成交量、好评量等来蒙蔽、欺骗消费者,使消费者无法作出正确判断。该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准则,涉嫌虚假宣传,且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小敏以MM网络店铺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要求MM网络店铺返还订单货款理由不能成立。

小敏并不甘心这样的结果,于是选择报警并同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公安侦查后发现小敏进刷单群的群主老王拥有多个刷单群,其通过刷单群向群员发布刷单任务,群内每笔刷单老王都能获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从中获利共计70余万元,之后公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对老王提起了公诉。市场监督管理局对MM网络店铺进行调查,证实MM网络店铺存在虚假交易行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罚款30万元。

【律师解读】

本案涉及小敏、老王和MM网络商铺三方当事人,这三者分别扮演作为虚假买家的刷单者、刷单组织者和经营者。三者面临的法律后果各不相同,但是结局都是悲催的。

首先,扮演虚假买家的刷单者因小失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及第(三)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即使刷单者与经营者约定了服务费和垫资款,但因刷单行为本身违法,用正常的下订单形式掩盖刷单行为,造成不知情的消费者根据店铺销量和好评选择这家店铺,误导消费者作出正确判断,且刷单者并无真实交易的意思表示,因此该约定内容无效,小敏自行承担违法后果一点也不冤枉。

其次,刷单组织者被公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起诉,不但遭受牢狱之灾,而且犯罪记录将伴其终身。

刷单组织者老王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明知刷单行为是虚假交易,仍通过微信平台向群友推送店铺刷单信息,扰乱市场秩序,该行为已经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对非法经营罪的规定。老王违法获利70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他即将面临的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后,经营者MM网络商铺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30万元,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完全得不偿失。

市场监督管理局对MM网络商铺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以及该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可见,经营者因小敏虚假评价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将面临20万元至200万元不等的罚款,还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

毫无疑问,刷单行为的后果是很严重的。律师提醒大家:千万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而去从事这种不法勾当,诚实守信才是做人做事的根本。

 

                                   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

                                           金露燕律师


律师团队

  • 黄旭聪律师


    协助办理多起刑事案件、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民商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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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蔡晨丽律师


    擅长非诉业务,多次参与重大合同谈判、拟定和审核,为企业起草风控制度及管理制度,审查修改合同,为企业并购进行尽职调查。在诉讼领域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承办过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多起民商事诉讼及仲裁案。在工作中,勤勉尽责,以专业的知识、敬业的服务赢得了客户的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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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露燕律师


    具有法务工作经验,并帮助农民工维权、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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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田良标律师


    近十年的律师执业经验,在刑事辩护和民商事、顾问单位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水平和综合能力受到业界广泛认可;
    先后办理过数百起民商事案件纠纷,办理过大量刑事辩护案件。积累的较为丰富的办案经验,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及良好的沟通,多数的案件能取得较为良好的法律结果;
    近十年来先后担任绍兴越兰印染、江苏越承纺织科技、杭州金茂化纤、杭州宝源化纤、杭州庆恒纺织、湖州科骏房产等数十家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经营以及法律风险把控,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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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毛油丽律师


    近十年的律师执业经验,在刑事辩护和婚姻家庭、顾问单位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水平和综合能力受到业界广泛认可;
    先后办理百起刑事辩护案件,为近一半的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以及缓刑,近百分之十五的当事人争取到不予起诉,近百分之五的当事人争取到撤销案件。通过专业的辩护以及良好的沟通,多数的案件都能取得较为良好的辩护效果;
    先后办理百起婚姻家庭类案件,涉及分割财产标的近三亿。先后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经营以及法律风险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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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韩勤舒律师


    担任杭州昌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成功代理杭州某公司与江苏某贸易公司的票据纠纷及民间借贷纠纷案
    成功代理张某某与陈某某不当得利返还纠纷案
    成功代理周某某等人与柳某某分家析产案
    成功办理朱某涉嫌交通肇事案
    成功办理刘某涉赚污染环境案
    成功办理张某涉嫌寻衅滋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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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丁志军律师


    21年以上的法律专业服务经验以及11年以上国内多个仲裁机构仲裁员经历,在民商事法律领域特别是金融、合同法、公司法、国际贸易和涉外投资等法律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综合能力。
    先后为中共杭州市萧山区委员会、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交通房地产、正强股份、汇杰股份、萧然进出口、蓝绿双城、红旗摩擦、佳瑞中央空调、冰点文化、万豪家私、普银实业、闺蜜时代、保康医药、宜满良科技、新中瀛刺绣、萧邦物流、赛勒传动、南郊监狱等众多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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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良律师


    为多家公司起草、审查及修改合同。办理多起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纠纷、股权转让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案件;尤其在代理执行案件中具有相当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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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金丹律师


    擅长企业法律事务的处理(包括企业设立、重大合同的拟定、谈判、股权转让、公司增资、减资、公司分立、合并、公司解散、清算等法律事务)。在非诉领域,成功为多家顾问单位设计、制定和建立公司规章制度、风控体系。在诉讼领域,办理多宗民商事案件,尤其在处理公司诉讼、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民间借贷纠纷领域中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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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锭律师


    多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经验,先后协助过法律援助中心处理援助案件,担任过道路交通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帮助当事人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在工作期间曾代理过工伤事故纠纷、人事劳资纠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婚姻家事类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近百余起民事案件。
    协助办理过杭州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批量案件;
    协助办理过叶某某诉杭州市某某土地储备中心合同纠纷一案;
    协助办理过程某某诉邹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协助办理过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协助办理过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
    协助办理过多种非诉业务(包括酒店式公寓租赁、股权架构、投资协议、不动产转让、合伙协议等业务);
    合著 《OHADA的未来展望》,发表在《民商法论丛-第56卷》(梁慧星主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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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惠雄律师


    从事医疗器械产品研发、产品生产管理、产品质量体系管理十余年,丰富的阅历为办理各类案件奠定了较为扎实的基础
    协助办理多起合同纠纷案件 ,为当事人挽回重大经济损失
    协助办理集资诈骗案件
    协助办理离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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