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原原创|离婚约定将共有房产赠与子女,离婚后可否撤销?
时间:2020年08月17 13:53
随着传统婚恋观念的改变,“网恋”、“一夜情”、“闪婚”等现象层出不穷。因婚前性行为致使未婚先孕,男女双方迫于孩子原因勉强结婚,双方相处时间较短,很容易为日后婚姻生活埋下隐患。
案情回顾
2008年初,冯华与王锋通过网络认识,相处半年后,两人奉子成婚。婚后冯华在家做全职太太安心养胎,王锋负责偿还房贷以及承担家里的生活开支。原本他们应该如童话中的王子和公主般幸福地生活下去,但婚后的二人并未感受到婚姻的幸福,常常因为家庭琐事及各自不同的生活习惯等问题吵架。2009年4月,冯华诞下一子王小凡。孩子出生后,夫妻关系并未得到缓和,反而因为抚养孩子,生活开销变得更大,每月入不敷出,两人因此经常吵架。2011年9月双方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203号房屋归双方之子王小凡所有,房贷还清后办理过户手续,王小凡由王锋抚养。
2016年,冯华再婚,婚后育有一女郭小花。为了让女儿过上更好的生活,冯华打起了与前夫约定赠与儿子王小凡203号房屋的主意。2018年10月,冯华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约定的赠与行为。她认为203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王小凡名下,即还未将房屋实际交付给王小凡,目前仍属于自己与王锋的共有财产,因此,她认为可以撤销赠与行为。
案件经过审理后,法院对冯华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解析
本案的问题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夫妻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能不能要求撤销赠与?律师告诉你,答案是“不能撤销”。
第一,赠与行为是赠与人依法处分自己财产的法律行为。表面上,冯华的撤销赠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但本案的赠与是特殊的赠与。离婚协议上明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行为是与夫妻离婚同步进行的。因此,冯华和王峰离婚的前提是把房屋赠与儿子。现冯华与王锋已经离婚,离婚协议的其它内容已经履行,说明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因而赠与行为不能任意撤销。如果允许冯华撤销对203号房屋的赠与,那么将不利于保护王小凡的权益。
第二,冯华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离婚协议作为特殊的协议,一旦双方离婚,协议就生效,双方均不得反悔。类似冯华的这种行为一旦得到支持,既会对子女造成伤害,也会使社会诚信不断缺失。
律师提醒
如果离婚时,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里约定把财产赠与给子女,那么,离婚后夫妻任一方都不能反悔,即不能单方撤销赠与行为。反悔的行为既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行为,更要做到诚实守信。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或者受赠人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等情形的,赠与人可以要求撤销赠与。
金露燕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