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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
时间:2010年02月21 00:00
(一)案情简介
2008年11月某日,被告人张某驾驶车挂重型半挂车,沿杭州市萧山区A路由东向西行驶至B路路口时,与骑自行车在该路口左转弯向南通行的曹某发生碰撞,造成自行车上的李某当场死亡、曹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被告人张某驾驶机动车行驶交叉路口未按交通信号通行,未注意观察路口情况,行驶中未确保安全,负事故主要责任。
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张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律师代理行为
我所律师作为被告张某的代理人,根据事实,向法院提出了对张某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首先,被告属于过失犯且系初犯;其次,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且认罪态度良好。
(三)法院审理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