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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顺风”车受伤能否请求赔偿?

时间:2009年10月12 00:00

 

【基本案情】【法律评析】【法律提示】

2004815,李某驾驶一辆小型货车到镇上销货,销完货后空车回家,途中遇到同村钱某请求搭便车回家,李某经钱某强烈请求后遂答应让其搭乘。途中李某的小货车与田某驾驶的车辆相撞致钱某受伤。交通管理机关认定,李某与田某负同等事故责任,钱某在该事故中无责任。田某对所应承担的费用履行了给付义务,但李某拒不赔偿。因双方协商无果,钱某将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医药费等相关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准许钱某搭便车,双方之间已形成好意同乘关系。在运输途中李某与他人不法侵害致钱某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但由于钱某属于好意同乘者,明知货车不宜载人而强烈要求搭乘便车,本身也存在过错,应适当减轻李某的民事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李某在应承担的一半事故赔偿责任中,承担60%的损害赔偿责任,钱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

【法律评析】

机动车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有一个好意同乘的概念。所谓好意同乘,是指在车辆所有人好意并无偿地邀请、允许他人搭乘该机动车的行为。好意同乘人与有偿同乘者不同,当同乘者有偿搭乘他人车辆并在搭乘过程中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同乘者可根据侵权和合同违约想竞合的情况选择一种责任赔偿制度。而无偿搭车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的特点是,所搭乘的机动车并非为搭乘者的目的而运营或者行使,而是为了机动车所有人的目的,搭乘者的目的与机动车所有人的目的仅仅是巧合,或者仅仅是顺路而已。但为了专门迎送顾客或他人而运营的,即使无偿,亦不是搭便车,不属于好意同乘。同乘者应当经过机动车驾驶人的同意,未经同意而搭车者,不构成好意同乘。

好意同乘情形下,双方是否构成客运合同,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合同成立必须当事人合意达成。而本案中搭便车,李某完全是出于同乡情谊给予钱某的无偿帮助,并没有达成客运合同的意思表示,也无法律行为上的意思表示,因此客运合同并不成立。而法律上的好意同乘,乃李某施惠于钱某的行为,是一种好意施惠行为,是一种情谊行为。好意施惠关系是一种普通的社会关系,不是一种法律关系。

好意同乘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同乘人受伤,机动车驾驶人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要视不同的情形来确认:第一,如果交通事故是由于对方车辆造成的,应当由对方车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驾驶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如果交通事故是由于搭乘好意同乘者的机动车驾驶人单方造成的,即车辆驾驶员作为民事赔偿主体,应承担有限的民事责任。第三,如果交通事故是由于对方车辆和所搭乘的机动车双方责任造成的,则对方车辆驾驶人和所搭乘车辆驾驶人构成共同侵权。同乘人可以要求共同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于所搭乘车辆驾驶人的索赔适用第二种情形。第四,若好意同乘人明知司机已酗酒、无驾驶执照仍要求同乘,或者有唆使司机超速、搭载,搭乘禁止载客车辆等情况的,好意同乘人也是具有过失的,均可构成过失相抵的事由,从而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驾驶人或车辆所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摘自孙国明主编的《法官告诉你如何获取人身损害赔偿》

律师团队

  • 黄旭聪律师


    协助办理多起刑事案件、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民商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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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蔡晨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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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田良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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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毛油丽律师


    近十年的律师执业经验,在刑事辩护和婚姻家庭、顾问单位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水平和综合能力受到业界广泛认可;
    先后办理百起刑事辩护案件,为近一半的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以及缓刑,近百分之十五的当事人争取到不予起诉,近百分之五的当事人争取到撤销案件。通过专业的辩护以及良好的沟通,多数的案件都能取得较为良好的辩护效果;
    先后办理百起婚姻家庭类案件,涉及分割财产标的近三亿。先后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经营以及法律风险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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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韩勤舒律师


    担任杭州昌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成功代理杭州某公司与江苏某贸易公司的票据纠纷及民间借贷纠纷案
    成功代理张某某与陈某某不当得利返还纠纷案
    成功代理周某某等人与柳某某分家析产案
    成功办理朱某涉嫌交通肇事案
    成功办理刘某涉赚污染环境案
    成功办理张某涉嫌寻衅滋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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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丁志军律师


    21年以上的法律专业服务经验以及11年以上国内多个仲裁机构仲裁员经历,在民商事法律领域特别是金融、合同法、公司法、国际贸易和涉外投资等法律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综合能力。
    先后为中共杭州市萧山区委员会、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交通房地产、正强股份、汇杰股份、萧然进出口、蓝绿双城、红旗摩擦、佳瑞中央空调、冰点文化、万豪家私、普银实业、闺蜜时代、保康医药、宜满良科技、新中瀛刺绣、萧邦物流、赛勒传动、南郊监狱等众多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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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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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金丹律师


    擅长企业法律事务的处理(包括企业设立、重大合同的拟定、谈判、股权转让、公司增资、减资、公司分立、合并、公司解散、清算等法律事务)。在非诉领域,成功为多家顾问单位设计、制定和建立公司规章制度、风控体系。在诉讼领域,办理多宗民商事案件,尤其在处理公司诉讼、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民间借贷纠纷领域中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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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锭律师


    多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经验,先后协助过法律援助中心处理援助案件,担任过道路交通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帮助当事人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在工作期间曾代理过工伤事故纠纷、人事劳资纠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婚姻家事类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近百余起民事案件。
    协助办理过杭州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批量案件;
    协助办理过叶某某诉杭州市某某土地储备中心合同纠纷一案;
    协助办理过程某某诉邹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协助办理过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协助办理过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
    协助办理过多种非诉业务(包括酒店式公寓租赁、股权架构、投资协议、不动产转让、合伙协议等业务);
    合著 《OHADA的未来展望》,发表在《民商法论丛-第56卷》(梁慧星主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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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惠雄律师


    从事医疗器械产品研发、产品生产管理、产品质量体系管理十余年,丰富的阅历为办理各类案件奠定了较为扎实的基础
    协助办理多起合同纠纷案件 ,为当事人挽回重大经济损失
    协助办理集资诈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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