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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
时间:2009年10月12 00:00
被告人胡维松,男,1968年2月27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原系江西第四机床厂职工(已下岗),曾被上海第三制药厂经营部聘为南昌办事处业务员。1997年5月,被告人胡维松被上海第三制药厂经营部聘用为(口头聘用)南昌办事处业务员,负责推销药品。同年10月9日、10 月27日、2000年1月20日,胡维松均以江西省医药公司药品器械经营部需购药品为名,从上海第三制药厂经营部南昌办事处共提取药品头孢三嗪150瓶、头孢唑啉钠47000瓶,价值计11万余元。胡在提取上述药品后,并未将药品销售给江西省医药公司药品器械经营部,而是擅自将上述药品拿到南昌市药材批发市场上销售,得款约87000元后全部用于赌博和挥霍。1998年3月12日,胡维松又以江西省奉新人民医院需购买药品为名,从上海第三制药厂经营部南昌办事处提取药品头孢唑啉钠5000瓶、头孢哌酮钠450瓶,价值17000余元,胡未将上述药品销给江西省奉新人民医院,而是将药品擅自销往他处,得款13000余元之后全部挥霍。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维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且数额巨大,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 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胡维松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