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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的欠款 该由妻子来买单吗
时间:2010年09月13 00:00
(一) 案情简介
2009年6月,被告沈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王某借款40000元,月息2分,被告沈某承诺在一个月内归还。但至今为止,被告沈某并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并且其妻子陆某(本案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二)律师代理行为
本案原告提供了一份有效的借条作为证据,对于借款事实双方并没有太大的争议。
我所律师作为第二被告陆某的代理人,向法院提出抗辩:陆某与沈某在2007年登记结婚,结婚以后陆某发现沈某经常赌博,并且欠了很多赌债,由于沈某经常赌博,双方于2009年10月离婚,离婚后沈某表示除了赌债外没有其他外债。陆某对于沈某与王某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不清楚,即使存在,也是赌债。因此,不认为这是夫妻共同债务,不应该为此承担还款责任。
结果
最终法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沈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陆某认为沈某与原告之间的借款系赌债的辩解意见,因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据,法院不予采纳。其次,虽然被告沈某的借款发生在沈某和陆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原告没有举证证明该笔款项是用于被告家庭的共同生活或经营所需,也没有被告陆某的时候追认,因此,该笔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的负债,应认定为被告沈某的个人负债,陆某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