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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工程款转为民间借款
时间:2010年02月26 00:00
(一)案情简介
2008年某月。王某(本案原告)将其承接的江西省某政府大楼工程的墙面涂料部分转包给被告许某,被告许某又将该工程转包给A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原告替被告许某垫付部分工程款。后经原被告结算并协商,双方将垫付的工程款转化为借款关系,由被告向原告借款100余万。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该借款。
(二)律师代理行为
我所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原被告之间的垫付的款项已经转换为借款关系被告因向原告返还借款。
(三)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最终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相应款项。
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