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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时间:2010年02月21 00:00
(一)案情简介
2009年02月某日,原告王某因停经38天,下体有少量出血,到被告的医院就诊,该院医生诊断为:先兆流产,给原告用黄体酮针进行保胎治疗。十日后,原告到该医院复诊时,也是该医生给原告查尿HCG值阴性,在没有其它辅助检查的情况下,由此就简单地判断原告没有怀孕,并给原告用了孕妇禁忌的乌鸡白凤丸。五日后原告再次来到该院就诊,接诊的医生给原告复查尿HCG为阳性,由此又判断原告确实怀孕了,并给原告又用黄体酮针进行保胎治疗。由于原告服用了孕妇禁忌服用的乌鸡白凤丸,在服药后的几天里导致原告下体出血增多,原告于次日去另一医院就诊,诊断为先兆流产,给予保胎治疗。原告又在三日后去该医院复诊,诊断为难免流产,需要做流产手术,原告无奈,在该院做了流产手术。
(二)律师代理行为
我所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认为被告医院在给原告诊疗的过程中,违反诊疗常规,严重地不负责任,存在严重的过错。在先前诊断原告已怀孕并进行保胎治疗的前提下,又在复诊时因只查了尿HCG阴性,没有进行其他辅助检查,没有进过慎重地考虑就错误地诊断原告没有怀孕或假怀孕,并错误地给原告服用了孕妇禁忌的乌鸡白凤丸,导致原告难免流产,杀死了原告的孩子,给原告在精神和肉体上带来极大地痛苦。因此要求法院合理判决,以弥补原告所受到的伤害。
(三)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给予审理,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000元。
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