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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的归处
时间:2010年02月01 00:00
(一)案情简介
2006年11月某日徐某驾驶着一辆重型自卸货车行使至滨江区某街道时,由于疏忽大意而造成王某死亡。当晚,该车所有人、肇事司机及王某丈夫、王某儿子到该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一致赔偿协议。2007年5月车主与肇事司机按约定将赔偿款430000元支付给了王某丈夫,扣除丧葬费、抢救费等,尚余409000元。该笔款项一直由王某丈夫(本案被告)保管,未与其子(本案原告)分割。被告再婚后,原告多次提出分割赔偿款,均未果。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将赔偿款进行分割。
(二)律师代理行为
我所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提出该笔赔偿款依法系原被告二人共有,并非属于单纯的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进行合理分割。并向法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尽最大可能挽回当事人的利益。
(三)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而死亡赔偿金公民死亡后产生的财产。遗产继承的作用在于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保证子女和亲属获得生活资料,保证家庭的延续。死亡赔偿金的功能在于给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近亲属以心理上的慰藉,补偿其因此所遭受的损害。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依法支付原告人民币1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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