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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间出租人要卖房 同等条件承租人可优先
时间:2009年11月19 00:00
案情实录:富某于2005年10月租赁了冯某的商业房,双方约定租期从2005年10月至2008年10月。2007年,富某得知冯某已将该房转让给了周某,故起诉要求确认该房屋转让协议无效。理由是,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该房屋的权利。两被告辩称,他们已提前通知过原告,因周某的出价比原告高,原告表示放弃购买,故两被告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但是,两被告对此并无证据证明。
审理结果:法院判决原告富某有优先购买权,冯某与周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法官点评:本案涉及了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出租人出卖所租赁房屋时,应在合理时间内告知房屋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房屋承租人有优先于第三人购买所承租房屋的权利。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在本案中,被告冯某并无证据证明出卖房屋前向原告履行了告知义务,故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摘自萧山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