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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认定依习惯 职务行为需担责
时间:2009年11月19 00:00
案情实录:义乌一公司业务员楼某向杭州一公司的销售部经理何某的个人银行卡打款120万元,双方约定由杭州公司向义乌公司出售一批货物。打款后,杭州公司发给义乌公司价值41万元的货物。不久,何某涉嫌犯罪被逮捕,此时尚欠义乌公司价值79万元的货物未发,而杭州公司却以何某的行为不是公司的行为为由拒绝发货。义乌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货款。
审理结果:判决杭州公司返还义乌公司货款79万元。
法官点评:在认定职务行为时,行为人必须是企业法人的工作人员,行为人的行为必须与企业的经营活动相关。在本案中,何某作为销售部经理,其有权代理公司进行交易。经法院调查,按照杭州公司的交易习惯,在销售部经理何某联系业务时,允许何某采用先将客户的资金打入其个人账户再将货款转入公司账户的交易方式。而且,杭州公司已经向义乌公司发了价值41万元的货物,这也表明杭州公司对何某职务行为的认可。因此,可以认定何某的行为构成职务行为,杭州公司应返还义乌某公司货款。
摘自萧山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