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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为非农户口 仍需区别对待
时间:2009年11月04 00:00
案例实录:原告黄某等诉称,原告等为被告村四组的非农家庭户,全户成员共7人,分别为原告本人和妻、女、父、母、姐、外甥。2004年1月,被告按常住在册户口发放公共积累分配款时,扣发了原告及妻女的应得分配款3000元;2007年1月,被告按常住在册户口发放围垦征用费分配款时,又扣发了三原告的应得分配款3000元。前后两次共扣发三原告6000元。三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补发,但被告至今未予答复,也未提供不予补发的法律依据。故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补发三原告的公共积累分配款和围垦征用费分配款各3000元,并支付上述两笔款项分别自2004年1月和2007年1月起至起诉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被告某村委会辩称,三原告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三原告都是非农业户口,不能享有与失地农民的相同待遇。因此要求驳回三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处理结果: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被告的辩称意见,驳回了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原告黄某之女因出生而随父申报、原告黄某之妻因婚姻而随夫投靠成为城镇居民户口,而原告黄某则系因招生而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故三原告现虽因政策原因而将户口投靠在被告处,但其户口性质与同一户中的其他因土地征用而就地农转非的户口还是有区别的。特别是在享受集体经济积累和土地征用补偿方面,被告遵循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根据相关政策而制定的实施意见并无违法之处,据此决定不给予三原告有关公共积累分配款和围垦土地征用费,并未侵犯三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此要求被告补发相应费用并赔偿利息的请求,缺乏法律和政策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摘自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