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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不能一概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时间:2016年11月14 00:00

    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近几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法院总案件数量中处于居高不下的地位,民间借贷也是我们身边经常发生的事情,然,夫妻一方在外举债,债权人往往将夫妻双方都作为被告起诉,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义务,那么,法院在处理民间借贷案时如何认定该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主要的法律依据还是上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但是司法实务中,夫妻一方往往很难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很多案案件中往往认定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那么问题来,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就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了吗?显然不是的。下面通过本律师代理借款人配偶的一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来进行解读


    案情及判决:2015年3月,高某向陈某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约定月息2%,由朱某对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此后,高某一直未向陈某支付利息,遂陈某将高某及其妻子李某、朱某诉诸法院,要求高某及其妻子李某共同偿还借款3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且要求朱某对该借款及利息负连带责任。后李某积极应诉辩称对该笔借款并不知情,借款期间双方已经分居,后在2015年5月份办理离婚手续,该笔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并且证明高某与朱某互相作担保的借款有多起,很多均系向高利贷借款,累计金额高达500万元,且其两人有赌博恶习,经常赴澳门赌博。本案经法院公开审理,双方举证质证,辩论后,法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高某与陈某有大宗消费或者大额的家庭支出,因此认定该笔借款系高某的个人债务,驳回陈某对李某的诉讼请求。

 

以上案例可知,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不一定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是将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也不是一刀切,也有特殊情况,本案就是这种特殊情况本案李某代理人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九条、第二十九之规定,从该笔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已超出夫妻日常生活所需范围,并且从出借人是其他多起或者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债务人和担保人在一定期间反复涉及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等方面举证证明,最终成功地让人民法院将该笔借款认定为债务人个人债务, 从而免除李某的民事责任


    相关规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九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应认为个人债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出借人能够证明负债所得的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的;

(二)夫妻另一方事后对债务予以追认的。

第二十九条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去向以及借贷双方的经济状况等事实:

(一)原告是其他多起或者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

(二)原告起诉的借贷事实或者理由不符合常理,没有借据或者借据存在伪造可能;

(三)被告在一定期间反复涉及民间借贷纠纷诉讼;

(四)当事人双方存在近亲属等特殊密切关系;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未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经过陈述不清或者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不存在实质性的诉辩对抗;

(七)其他债权人或者借款人的配偶等案外人提出异议;

(八)债权人轻易放弃权利,与债务人达成调解协议;

(九)其他异常情形。

 

 

    特别提醒上述案件仅为个案,不能以偏概全。但是,毫无疑问,当事人在涉诉时,委托专业的律师参加诉讼是非常必要的。

                

                                  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 

                                              周超超律师

                                           2016年11月14日

律师团队

  • 黄旭聪律师


    协助办理多起刑事案件、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民商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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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蔡晨丽律师


    擅长非诉业务,多次参与重大合同谈判、拟定和审核,为企业起草风控制度及管理制度,审查修改合同,为企业并购进行尽职调查。在诉讼领域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承办过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多起民商事诉讼及仲裁案。在工作中,勤勉尽责,以专业的知识、敬业的服务赢得了客户的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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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露燕律师


    具有法务工作经验,并帮助农民工维权、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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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田良标律师


    近十年的律师执业经验,在刑事辩护和民商事、顾问单位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水平和综合能力受到业界广泛认可;
    先后办理过数百起民商事案件纠纷,办理过大量刑事辩护案件。积累的较为丰富的办案经验,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及良好的沟通,多数的案件能取得较为良好的法律结果;
    近十年来先后担任绍兴越兰印染、江苏越承纺织科技、杭州金茂化纤、杭州宝源化纤、杭州庆恒纺织、湖州科骏房产等数十家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经营以及法律风险把控,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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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毛油丽律师


    近十年的律师执业经验,在刑事辩护和婚姻家庭、顾问单位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水平和综合能力受到业界广泛认可;
    先后办理百起刑事辩护案件,为近一半的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以及缓刑,近百分之十五的当事人争取到不予起诉,近百分之五的当事人争取到撤销案件。通过专业的辩护以及良好的沟通,多数的案件都能取得较为良好的辩护效果;
    先后办理百起婚姻家庭类案件,涉及分割财产标的近三亿。先后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经营以及法律风险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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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韩勤舒律师


    担任杭州昌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成功代理杭州某公司与江苏某贸易公司的票据纠纷及民间借贷纠纷案
    成功代理张某某与陈某某不当得利返还纠纷案
    成功代理周某某等人与柳某某分家析产案
    成功办理朱某涉嫌交通肇事案
    成功办理刘某涉赚污染环境案
    成功办理张某涉嫌寻衅滋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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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丁志军律师


    21年以上的法律专业服务经验以及11年以上国内多个仲裁机构仲裁员经历,在民商事法律领域特别是金融、合同法、公司法、国际贸易和涉外投资等法律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综合能力。
    先后为中共杭州市萧山区委员会、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交通房地产、正强股份、汇杰股份、萧然进出口、蓝绿双城、红旗摩擦、佳瑞中央空调、冰点文化、万豪家私、普银实业、闺蜜时代、保康医药、宜满良科技、新中瀛刺绣、萧邦物流、赛勒传动、南郊监狱等众多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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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良律师


    为多家公司起草、审查及修改合同。办理多起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纠纷、股权转让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案件;尤其在代理执行案件中具有相当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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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金丹律师


    擅长企业法律事务的处理(包括企业设立、重大合同的拟定、谈判、股权转让、公司增资、减资、公司分立、合并、公司解散、清算等法律事务)。在非诉领域,成功为多家顾问单位设计、制定和建立公司规章制度、风控体系。在诉讼领域,办理多宗民商事案件,尤其在处理公司诉讼、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民间借贷纠纷领域中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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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锭律师


    多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经验,先后协助过法律援助中心处理援助案件,担任过道路交通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帮助当事人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在工作期间曾代理过工伤事故纠纷、人事劳资纠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婚姻家事类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近百余起民事案件。
    协助办理过杭州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批量案件;
    协助办理过叶某某诉杭州市某某土地储备中心合同纠纷一案;
    协助办理过程某某诉邹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协助办理过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协助办理过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
    协助办理过多种非诉业务(包括酒店式公寓租赁、股权架构、投资协议、不动产转让、合伙协议等业务);
    合著 《OHADA的未来展望》,发表在《民商法论丛-第56卷》(梁慧星主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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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惠雄律师


    从事医疗器械产品研发、产品生产管理、产品质量体系管理十余年,丰富的阅历为办理各类案件奠定了较为扎实的基础
    协助办理多起合同纠纷案件 ,为当事人挽回重大经济损失
    协助办理集资诈骗案件
    协助办理离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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