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原原创】你知道吗?欠债还钱时都有风险!
时间:2016年12月19 00:00
案情简介:
2008年期间,某大学教师甲以资金周转为由先后向某企业老板乙借款人民币25万元,未出具借条。后经乙再三催讨,甲仅归还5万元,之后不再还款。2016年年初,眼看该笔借款可能要落空,乙在某次聚餐中要求甲出具借条。借条上载明:甲因资金周转需要,向乙借款20万元,落款时间为2016年某月某日。但在借条出具后,甲仍旧一再拖延,毫无还款意愿。无奈之下,乙委托我们代理本案,向法院对甲提起诉讼,要求甲归还借款。甲在收到法院开庭传票后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知道一旦法院判决后民事判决书将在互联网上公布,将会对甲的个人征信系统评分造成影响。甲马上联系乙,希望通过甲所经营的丙公司将欠款以购买货物的形式,支付到乙所经营的丁公司内,用以抵偿甲所欠乙的借款。
在开庭当日,甲通过其所经营的丙公司向乙所经营的丁公司转账20万元,并注明用途系购买货物。在收到20万元后,乙通知我们可以本案项下债务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我们认为,甲乙丙丁四方之间尚需签订协议来约定并确认债务履行的有关事实,否则乙将面临风险。
律师点评:
本案是日常生活中非常普遍的民间借贷纠纷,但是当事人往往容易忽略其中很多细节。结合本案,我们给出以下几点建议和观点,可供参考:
1、个人之间的借款,在书写借条时应当写明借款时间、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利息等必备内容。如涉及借款金额较大,最好能及时咨询律师如何起草借条。因为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是最基本的证据。
2、个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与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系两种法律关系,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只要还钱即可。首先,个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和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不但属于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且合同主体均不同。本案中,如果乙在撤诉申请中以甲已还款为由申请撤诉,那么甲与乙之间基于借贷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已结清,换言之,甲就不欠乙钱了。但是,甲所经营的丙公司与乙所经营的丁公司之间并无发生实际交易,而丙公司确已向丁公司转账20万元,那么丙公司有权要求丁公司返还不当得利,甲所经营的丁公司将面临风险。本案中,乙显然混淆了不同主体之间的不同法律关系,幸亏律师及时把关,才避免了将来极有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
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
蔡程成
2016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