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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原原创】未投保自燃险,车辆自燃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时间:2017年01月10 00:00


案情摘要

        张某于2013年3月1日购买大众速腾轿车一辆,价值15万元,车牌为浙A×××。同日,张某就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其中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为15万元,含不计免赔,未投保自燃险,张某支付了全部保险费。2014年1月28日,将保险车辆停放在自家附近,后来发生了火灾,虽经火警抢救,保险车辆还是被烧成报废车。消防部门出具了出警证明,但没有对起火原因作出评判。表面上看,是自燃。后张某多次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的保险金,保险公司以本次火灾属于车辆自燃、但张某没有投保自燃险为由,拒绝赔付。张某在通知保险公司后将车辆报废,领取残值1100元。因协商无果,无奈之下,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费用15万元。

法院裁判

       萧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张某车辆损失保险金139000元。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本案比较复杂。因张某没有为车辆投保自燃险,如果确定为自燃,那么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付。但关键是要证明发生的火灾系车辆自燃,否则,保险公司仍然应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无法证明车辆系自燃,所以两级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具体分析如下:

一、本案的火灾是否属于自燃,有严格的界定,并需要保险公司提供证据证明系车辆自燃。

从表面上看,本起火灾就是自燃。本案火灾现场只有事故车一辆,四周也没有大面积易燃物,燃烧痕迹也主要集中在车辆及四周小范围,车辆的起火确实有点不正常,但车辆起火距离停车熄火有五六个小时。基于这个特殊原因,消防部门无法对本起火灾原因作出一个准确判断。保险公司的勘察人员到现场后,拍了几张照片,并自行推断为车辆自燃,并拒绝对车辆损失进行定损。

但是,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付的车辆自燃是严格意义上的自燃,而不是我们仅凭表面感官所认识到的自燃。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对自燃的解释为: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机动车运转摩擦起火等造成火灾。根据这个规定,简单归结为,保险合同所约定的自燃是指车辆自身及车内货物故障引起车辆燃烧。因此,如果要认定为车辆自燃,必须要经过鉴定,确定起火原因是由于车辆自身问题导致起火,否则就不能认定为自燃。从本案的发生到法庭审理,保险公司一直没有提供材料证明本起火灾是由于车辆自身故障引起,而仅仅根据火灾现场,凭表面直观后果,主观认定为自燃。

保险公司另提出,因为涉案车辆已经张某在诉讼之前作报废处理,故无法进行火灾原因的鉴定,其后果应当有张某承担。此说法是不能成立的。由于杭州限牌政策原因,张某需将该车报废,才能取得更新指标。于是在起诉之前,张某电话通知保险公司,要对车辆进行报废处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答复:张某可以自行处理,不加干预。在此情况下,张某将车辆报废,完全没有任何过错。报废也是征得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同意的,因而,涉案车辆不能进行起火原因鉴定的根源在保险公司。

综上,保险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车辆系自燃引起的火灾,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也就是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不成立的,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对张某的车辆损失进行赔付。

二、关于本案赔偿数额的计算

本案发生时张某就立即通知保险公司,要求其工作人员去定损,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虽然去了现场,却以自燃为由拒绝定损。同时,保险公司提供的车辆燃烧后的照片也表明车辆已经全部烧毁,因此,应当推定全损,保险公司应全额赔付。但考虑到保险的基本原则和出发点是补充功能,同时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约定应按出险当时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根据保险业的常规,折旧可以按月6‰计算,从投保之日至火灾发生之日共11个月,所以损失为:1500000×(1-6‰×11)=140100元,扣除车辆残值1100元,故保险公司应当支付张某车辆损失保险金139000元。

 

律师提醒

       通过代理本案,律师提醒广大车主和驾驶人:第一,在保险车辆出险时,一定要及时报警并向保险公司报案。第二,出现理赔纠纷后,不要轻易放弃自己权利,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向专业人员寻求帮助。

【特别声明:本案当事人及相关数据经过处理,请勿对号入座】


                                                                                                            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

                                                                                                                     陈广荣律师

                                                                                                               2017年1月10日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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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著 《OHADA的未来展望》,发表在《民商法论丛-第56卷》(梁慧星主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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