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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原原创】房产抵押未经登记,抵押人是否不用承担责任?

时间:2017年05月10 00:00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24日,陈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王某借款6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为:“今向王某借到人民币大写陆拾万元整(¥600000),用于资金周转。该借款定于2015年1月30日前归还,月息按2分计算”。同日,田某向王某出具担保书一份,愿意以其自有的坐落于某市某街道振越路1号601室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向王某提供抵押担保,但之后田某失联,至今未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同日,王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陈某交付借款60万元。嗣后,陈某自2014年8月起至12月期间的每个月月底前各向王某支付利息12000元,合计60000元。

      因陈某既未归还借款也未支付利息,田某也未履行义务,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并要求田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

   本案经法院开庭审理,判决被告陈某返还原告王某借款6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并判决被告田某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被告陈某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在其所有的坐落于市某街道振越路1号601室房产的价值范围内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本案中,被告陈某与原告王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已实际交付,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陈某未按照约定返还借款及支付利息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陈某向原告王某还本付息。

      本案的重点在于被告田某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是否有效?被告田某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田某承诺以其自有的房产为被告陈某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双方没有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依据我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案中,被告田某出具的担保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物权法》的上述规定,本案的抵押合同应确认已生效。但抵押合同作为设权合同,抵押人必须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才可享有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依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此,原告王某被告田某名下的房产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田某对提供抵押的房产未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原告王某权利落空,被告田某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虽然原告王某不能对抵押物房屋主张优先受偿权,但被告田某仍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义务,即在被告陈某不能偿还债务时,由被告田某在抵押房产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

杨金丹律师

律师团队

  • 黄旭聪律师


    协助办理多起刑事案件、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民商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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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蔡晨丽律师


    擅长非诉业务,多次参与重大合同谈判、拟定和审核,为企业起草风控制度及管理制度,审查修改合同,为企业并购进行尽职调查。在诉讼领域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承办过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多起民商事诉讼及仲裁案。在工作中,勤勉尽责,以专业的知识、敬业的服务赢得了客户的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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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露燕律师


    具有法务工作经验,并帮助农民工维权、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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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田良标律师


    近十年的律师执业经验,在刑事辩护和民商事、顾问单位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水平和综合能力受到业界广泛认可;
    先后办理过数百起民商事案件纠纷,办理过大量刑事辩护案件。积累的较为丰富的办案经验,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及良好的沟通,多数的案件能取得较为良好的法律结果;
    近十年来先后担任绍兴越兰印染、江苏越承纺织科技、杭州金茂化纤、杭州宝源化纤、杭州庆恒纺织、湖州科骏房产等数十家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经营以及法律风险把控,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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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毛油丽律师


    近十年的律师执业经验,在刑事辩护和婚姻家庭、顾问单位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水平和综合能力受到业界广泛认可;
    先后办理百起刑事辩护案件,为近一半的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以及缓刑,近百分之十五的当事人争取到不予起诉,近百分之五的当事人争取到撤销案件。通过专业的辩护以及良好的沟通,多数的案件都能取得较为良好的辩护效果;
    先后办理百起婚姻家庭类案件,涉及分割财产标的近三亿。先后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经营以及法律风险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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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韩勤舒律师


    担任杭州昌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成功代理杭州某公司与江苏某贸易公司的票据纠纷及民间借贷纠纷案
    成功代理张某某与陈某某不当得利返还纠纷案
    成功代理周某某等人与柳某某分家析产案
    成功办理朱某涉嫌交通肇事案
    成功办理刘某涉赚污染环境案
    成功办理张某涉嫌寻衅滋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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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丁志军律师


    21年以上的法律专业服务经验以及11年以上国内多个仲裁机构仲裁员经历,在民商事法律领域特别是金融、合同法、公司法、国际贸易和涉外投资等法律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综合能力。
    先后为中共杭州市萧山区委员会、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交通房地产、正强股份、汇杰股份、萧然进出口、蓝绿双城、红旗摩擦、佳瑞中央空调、冰点文化、万豪家私、普银实业、闺蜜时代、保康医药、宜满良科技、新中瀛刺绣、萧邦物流、赛勒传动、南郊监狱等众多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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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良律师


    为多家公司起草、审查及修改合同。办理多起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纠纷、股权转让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案件;尤其在代理执行案件中具有相当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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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金丹律师


    擅长企业法律事务的处理(包括企业设立、重大合同的拟定、谈判、股权转让、公司增资、减资、公司分立、合并、公司解散、清算等法律事务)。在非诉领域,成功为多家顾问单位设计、制定和建立公司规章制度、风控体系。在诉讼领域,办理多宗民商事案件,尤其在处理公司诉讼、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民间借贷纠纷领域中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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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锭律师


    多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经验,先后协助过法律援助中心处理援助案件,担任过道路交通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帮助当事人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在工作期间曾代理过工伤事故纠纷、人事劳资纠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婚姻家事类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近百余起民事案件。
    协助办理过杭州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批量案件;
    协助办理过叶某某诉杭州市某某土地储备中心合同纠纷一案;
    协助办理过程某某诉邹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协助办理过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协助办理过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
    协助办理过多种非诉业务(包括酒店式公寓租赁、股权架构、投资协议、不动产转让、合伙协议等业务);
    合著 《OHADA的未来展望》,发表在《民商法论丛-第56卷》(梁慧星主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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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惠雄律师


    从事医疗器械产品研发、产品生产管理、产品质量体系管理十余年,丰富的阅历为办理各类案件奠定了较为扎实的基础
    协助办理多起合同纠纷案件 ,为当事人挽回重大经济损失
    协助办理集资诈骗案件
    协助办理离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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