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原原创】子女婚后父母出资买房,在子女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时间:2017年05月22 00:00
案情简介
张女士与于某婚后于2007年购置房屋一套,因购房时资金不足,张女士接受了其父母资助的30万元购房款。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张女士于2015年5月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某的婚姻关系;二、原告与被告于某在2007年购买的房屋折价后扣除原告父母出资的30万元之后再行平分;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于某同意离婚,但要求由原被告双方平分该房屋。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原被告夫妻关系不睦并分居生活,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应认定夫妻情感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争议房屋的分割问题,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定的事实与原被告陈述的事实基本一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父母为原告购置房屋出资发生在原被告结婚后,且当时没有明确表示这30万元购房款是赠与原告的,因此,这30万元应视为原告与被告的共同财产。庭审中,法官依法行使释明权,告知原告其父母赠与的30万元购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当庭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房屋由原被告平分。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于某离婚;房屋由原被告平分;案件受理费减半后由双方均担。
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案中,原被告婚后购房,原告父母在原被告买房时出资,但并未明确表示只赠与原告一方,所以应当认定该出资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同时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继期间因赠与所得的财产,只要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则应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综上,本案争议的原告父母出资的30万元购房款应为原被告双方共有,原被告二人对案涉房屋享有同等权利,故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提醒
当下,父母给子女出资结婚买房的现象十分普遍,但同时也存在很多财产方面的隐患。比如夫妻一方婚前买房、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为夫妻双方买房、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夫妻一方买房等多种情况,不同的情况在出现财产争议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不尽相同。因此,我们建议父母在为子女购房出资前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向律师咨询,以避免今后不必要的争议和法律风险。
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
吴剑桥实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