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原原创]劳动者在何种情况下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时间:2017年06月17 00:00
案情简介
2011年4月,郑某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车间工人。2016年3月,郑某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不变,但因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转让协议与安置协议,故郑某实际由A公司转至B公司工作,其工资和社会保险费都由B公司缴纳,但B公司未与郑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郑某于2016年11月辞职,并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但仲裁裁决未能支持郑某的请求。后郑某又以其未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B公司支付其在2016年3月至2016年11月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支持了她的请求。现郑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因不签订劳动合同除支付双倍工资以外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1600元。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B公司与A公司签订转让协议及安置协议,郑某自2016年3月之后虽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但劳动合同主体已经发生变化,且事实上B公司开始向郑某支付工资并为郑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故应当认定郑某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此后,鉴于B公司未与郑某签订劳动合同,郑某已获得双倍工资差额,但郑某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B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郑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六种情形下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1、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即在用人单位有违约或者侵权行为时,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即在劳动者无过失性而被辞退的情况下;
4、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即在经济性裁员情况下;
5、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6、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在以下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也需支付经济补偿: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案中,郑某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提出辞职,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八种情形之一,因此法院判决驳回郑某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提醒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在社会生活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所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给予了劳动者更多法律上的保护。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专业性和细节性,加之社会生活中劳动纠纷类型的多样性,劳动者很难仅凭自己的粗浅知识来判断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并据此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因此,我们建议劳动者在面临此种情形时,有必要向专业律师进行咨询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委托。
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
徐佳琪实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