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原原创]家庭暴力真的只有0次和无数次吗?
时间:2017年07月10 00:00
2016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1周年之际,在网上闹得沸沸扬扬的刘洲成家暴孕妻事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家暴当然是人人喊打的恶性行为,但我们真的知道什么是家庭暴力吗?遭遇家庭暴力时我们该怎么办吗?今天我们就来谈谈关于家庭暴力这个话题。
不知道大家还记不记得冯远征与梅婷主演的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相信很多人都和我一样,对冯远征塑造的“安嘉和”这个角色产生过不小的阴影,导致多年后观看冯远征饰演的其他作品时都还有一种挥之不去的恐惧感。我们发现,安嘉和每次在殴打梅湘南后,都哭着要求原谅,保证不会有下次。
家庭暴力真的只有零次和无数次吗?
这里,我们首先要明确一下法律意义上对家庭暴力的定义。《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这里我们要区分偶发性暴力侵害和长期暴力侵害的区别。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会听到“两口子打架了”,“被逼急了动了一次手”,“把对方踢下了床”等等,这样的情况并非零次,但这种情况并不能成为长期家暴的构成要件。这与我们今天要讨论的家庭暴力有着本质的区别:一是偶发,二是往往造成的后果是不严重的。
家庭暴力不仅仅只是身体上造成的伤害,精神层面的伤害也构成家庭暴力,如经常性的谩骂、恐吓以及冷暴力。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具有持久性、故意性、控制性、恐惧性以及后果严重性等特点。
那么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只能男人?错,女人也可以家庭暴力的实施人。家庭暴力可以是男人对女人,可以是女人对男人,可以是子女对父母,也可以是父母对子女。这些主体造成侵害时,都属于家庭暴力规范的主体范畴。
有一点要特别指出,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在共同居住生活期间,一方对另一方经常实施殴打、威胁等暴力行为的,是否可以适用反家庭暴力法呢?答案是肯定的。重庆市有这样一个案例,刘某(女)与李某自2011年11月开始同居生活,共同居住在以刘某名义申请的廉租房内,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期间,李某经常对刘某实施殴打、威胁、跟踪、骚扰行为,并以刘某家属生命安全相威胁。为此,刘某多次向派出所、妇联等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寻求保护,相关部门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并对李某进行批评教育,但李某仍未改变。2016年,刘某认为李某与其他女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劝解李某回心转意,李某以此为由对刘某发脾气,数次酒后殴打刘某,并扬言提刀砍死刘某。同年4月,李某再次以刘某怀疑其有外遇一事,对刘某进行殴打,并持菜刀砍伤刘某。2016年9月12日,刘某向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依法作出裁定:禁止李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李某骚扰、跟踪、接触刘某及其近亲属;责令李某迁出刘某的住所。
《反家庭暴力法》调整的不仅仅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还包括不属于家庭成员关系但基于特殊的亲密关系或者因法律规定而产生类似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比如同居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暴力行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事实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有数据显示,平均家暴发生35次受害者才会选择报警,这是一个带血的数字。
我们要对家庭暴力有重新的认识,这并不是“家务事”、“丑事”。我们要对家庭暴力说不,敢于对施暴者说不。
那么家庭暴力的救济途径有哪些呢?《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家庭暴力的处置中指出,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最重要的一点,《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后,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对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力,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协助执行。
那么,遭受家庭暴力时,我们正确的做法是什么呢?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法定离婚事由中,有一点就是家暴。但是往往实务中,由于当事人缺乏相关的证据,从而没有办法证明家暴这一情况,而导致自己处于被动状态。
在遭受到家暴时,首先我们要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尽量不要持续激怒施暴者。事后需要做好以下几个工作:1、及时就医,并请医生做好详细的诊疗记录。2、报警,由公安机关做好接警记录。3、向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4、情形严重,面临现实危险的,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反家庭暴力法《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时,常常需要结合出警记录、就医记录、当事人及第三方调查情况等,此时公安机关出具的告诫书、以及医院的就诊记录、伤情鉴定等证据,就至关重要,是你所能提供的直接证据。
人身安全保护令涵盖了各个阶段,申请保护令无需依附离婚诉讼。保护令的具体实施,促使当事人提高自身权益保护意识,敢于拒绝家庭暴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犹记得2009年董珊珊被家暴致死案震惊全国,社会各界都应对家庭暴力说不,对受害人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希望像董珊珊这样惨痛的事件,不要再发生。
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
蔡程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