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原原创|签了离婚协议书,还能反悔么?
时间:2017年08月02 00:00
当前,我国法律规定的离婚途径有两种:一种是诉讼离婚,即通过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另外一种就是协议离婚,即双方以签订离婚协议书的形式对离婚、孩子抚养、财产及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并经民政局登记备案,领取离婚证。现实生活中,经常有离婚当事人为了达到快速离婚的目的,草率签订离婚协议书。离婚后,又觉得该协议内容对自己明显不公平,想反悔,要求重新分配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签了离婚协议书,还能反悔么?
案情简介
王某、陈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00年8月2日登记结婚,2002年3月20日生育一子。2015年10月16日,王某与陈某以“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由,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并在杭州市某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离婚证。离婚协议中约定:一、双方自愿离婚;二、王某与陈某婚生子由陈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王某享有每周一次的探视权;三、王某与陈某婚后所购买的位于杭州市某某小区的房产归陈某所有(该房产余下的按揭款由王某负责偿还);四、王某与陈某婚后无共同的债权债务,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与承担。
2016年7月8日,王某以陈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其得知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很多不可告人的事情为由,主张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存在欺诈和重大误解,要求法院判决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将位于杭州市某某小区的房产归陈某所有的条款。
陈某辩称,离婚协议书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外遇,如果不是其同意将房产给自己作为补偿,陈某是绝对不会同意离婚的。现王某以莫须有的理由试图推翻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并经过了民政部门的确认,该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存在受欺诈、胁迫或者重大误解的情形。因此,该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原告主张撤销该协议部分条款的理由及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法院最终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不少夫妻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又反悔的情况。双方在离婚谈判过程中,一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一般会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债务承担方面作出适当的让步,但离婚后又不愿意按照原协议履行。离婚协议书是附条件生效的协议,是以当事人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调解离婚为前提的,如果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后,最终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或者到法院离婚时一方反悔,该离婚协议书就未生效,对当事人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但可以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作适当参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4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那么,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或人民法院判决、调解离婚后,能否反悔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王某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情况下,并没有证据证明其与陈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的情形,故该协议中约定的条款依法不应予以撤销。
笔者提醒:离婚协议书是夫妻签订离婚协议时很重要的内容,它将直接影响到双方离婚后的权利义务。因此,签订的时候必须慎重。 除非当事人能举证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否则就有可能要承担败诉的诉讼风险。
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
杨金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