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原原创|父母离婚,孩子究竟由谁来抚养?
时间:2017年09月03 00:00
当前,离婚似乎已经越来越普遍,而当一个家庭到了无法存续下去的时候,承受苦果的却往往是孩子。对于那些决定用离婚来了断的夫妻来说,从夫妻自身角度来说也无可厚非,毕竟,没有感情的婚姻是对双方的折磨和伤害。但是当两个人从这种伤害中解脱出来时,这种伤害往往却转嫁给了无辜的孩子。
案情简介
孙先生和王女士在2012年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在2013年登记结婚,2015年7月2日生育一子孙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在性格脾气、生活观念上相差太大,常常发生激烈争吵。2016年王女士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孙某由原告抚养,要求被告支付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孙某18周岁之日止的抚养费,每月支付15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
被告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不同意孙某由原告抚养,因为孩子自出生以来一直由被告及爷爷奶奶抚养,若与原告共同生活,孩子对新的生活环境可能会不适应,对孩子的身体、生活习惯及性格方面可能会存在较大影响,为能够保证孩子健康快乐成长,所以孙某应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最为合适。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原告与被告均同意离婚,故对于原告提出的离婚申请,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婚生子抚养问题,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最终判决婚生子孙某由原告王女士抚养,结合庭审过程中被告所述其月平均工资在10000元左右,最终认定由被告每月支付1500元,自本判决生效当月起开始支付至孙某十八周岁止,款定于每年6月15日前支付。
律师点评
本案适用的法律是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的“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第7条规定的“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以及第11条规定的“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本案中孙某系在2015年7月2日出生,在法院判决离婚时未满两周岁,此时孩子正处于哺乳期,故法院判决由母亲王女士抚养并无不当;同时在庭审过程中,父亲孙某承认其有固定工作,每月收入平均10000元左右,故法院根据原告诉请酌情判定被告每个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直至孙某年满18岁止也是于法有据。
笔者提醒
男女双方在没有完全准备好步入婚姻殿堂的情况下,请慎重考虑。千万不要因为你们的不负责,最终害了子女的一生,毕竟父母离婚对孩子的伤害是不可估量的,哪怕离婚的双方依然在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对孩子来说,那已是残缺的爱。
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
金良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