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原原创|员工与企业达成的赔偿金额过低的私了协议是否可以请求撤销?
时间:2017年09月03 00:00
导读
“工伤私了协议”所约定的赔偿金额低于法定工伤待遇标准,损害劳动者利益的,劳动者请求撤销该“工伤私了协议”,法院支持吗?下面就以一起案件为例,为大家解答这一问题。
案情简介
2010年12月9日,戴某在工作中受伤,某公司即送戴某到医院治疗。出院后,某公司一直未为戴某申报工伤。2011年12月,在被迫无奈的情况下,戴某与某公司达成协议,某公司仅赔偿了戴某3万元。之后,戴某经咨询律师后发现该协议很不公平,故起诉要求撤销其与某公司达成的协议,并要求某公司支付各项工伤待遇计人民币69892.60元(已扣除某公司支付的3万元)。
诉讼中,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为:参照工伤标准,被鉴定人戴某左手食指末节完全离断遗留左手食指中节远端以远缺如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限为伤后3个月,护理期限为伤后1个月(1人),营养期限为2个月。法院认定的损失合计74100元。
法院判决
某公司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戴某工伤待遇计人民币44100元(已扣除某公司先前支付的30000元)。
律师点评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所约定的赔偿远远低于法定最低标准,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显失公平的情形下签订。因此,法院支持了劳动者撤销“私了协议”的请求。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否则,撤销权将无法行使。《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笔者建议,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者和企业应尽早咨询律师并协商处理赔偿事宜,在合法合理的框架下处理好劳动者和企业的关系。
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
周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