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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原原创|特殊群体劳动者是否能拥有“免辞金牌”?

时间:2018年03月13 14:05

案情简介

李某是一家公司的人力资源经理,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5111日至20181030日,合同约定李某月薪8000元。2016123日,公司以李某无故旷工20天,在公司内辱骂上级,未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李某于201717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称自己已怀孕,公司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24000元。

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李某的请求。

律师评析

我国的劳动法律为了保护弱势劳动者的利益,在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为劳动者做了很多倾斜性的保护。对于女职工、患病职工等特殊群体的劳动者,法律更是作了特殊保护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很多人就认为,女职工一旦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就是拥有了“免辞金牌”,用人单位无论如何都不能辞退开除她。那么,实际是不是这么回事呢?

专业律师告诉你:答案是否定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并不会拥有“免辞金牌”,如果出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法定情形,用人单位照样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开除她,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是要平等的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的。即使是孕妇、病人等这些特殊的劳动者,也是必须遵守法律和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法律规定,当职工出现下列情况时,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劳动者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手段与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该条的规定,在劳动者自身具有上述严重过程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均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哪怕劳动者是孕妇、产妇或者患病的,也不能豁免。所以在本文的案件中,李某无故旷工20天,且为自己篡改考勤纪律企图掩盖自己缺勤的事实,已经严重违反了《A公司的员工手册》及《A公司规章管理制度》的规定,并且李某作为人力资源经理,其行为性质更为恶劣。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公司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

案例引申

虽然在当前社会环境之下,劳动者相比较用人单位,仍是属于弱势的一方,但是现实生活中也不乏一些劳动者秉持着“我弱我有理”的想法,对用人单位进行“道德敲诈”。如果用人单位处理不当,就会产生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甚至会引起连锁反应。笔者建议,可以通过健全制度、规范管理来预防纠纷的产生:建立完善的内部规章制度,并做好相关的公示工作;规范考勤管理;对全体员工进行内部规章制度的培训,并制作培训记录。

在我国现行劳动法律的体系之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基本能得到保障,但作为劳动者,维权不能超过限度,更不能突破法律的规定。所以笔者在这里呼吁,希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能换位思考,为建设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

                                           徐佳琪

                                    

 

律师团队

  • 黄旭聪律师


    协助办理多起刑事案件、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民商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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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蔡晨丽律师


    擅长非诉业务,多次参与重大合同谈判、拟定和审核,为企业起草风控制度及管理制度,审查修改合同,为企业并购进行尽职调查。在诉讼领域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承办过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多起民商事诉讼及仲裁案。在工作中,勤勉尽责,以专业的知识、敬业的服务赢得了客户的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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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露燕律师


    具有法务工作经验,并帮助农民工维权、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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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田良标律师


    近十年的律师执业经验,在刑事辩护和民商事、顾问单位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水平和综合能力受到业界广泛认可;
    先后办理过数百起民商事案件纠纷,办理过大量刑事辩护案件。积累的较为丰富的办案经验,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及良好的沟通,多数的案件能取得较为良好的法律结果;
    近十年来先后担任绍兴越兰印染、江苏越承纺织科技、杭州金茂化纤、杭州宝源化纤、杭州庆恒纺织、湖州科骏房产等数十家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经营以及法律风险把控,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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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毛油丽律师


    近十年的律师执业经验,在刑事辩护和婚姻家庭、顾问单位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水平和综合能力受到业界广泛认可;
    先后办理百起刑事辩护案件,为近一半的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以及缓刑,近百分之十五的当事人争取到不予起诉,近百分之五的当事人争取到撤销案件。通过专业的辩护以及良好的沟通,多数的案件都能取得较为良好的辩护效果;
    先后办理百起婚姻家庭类案件,涉及分割财产标的近三亿。先后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经营以及法律风险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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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韩勤舒律师


    担任杭州昌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成功代理杭州某公司与江苏某贸易公司的票据纠纷及民间借贷纠纷案
    成功代理张某某与陈某某不当得利返还纠纷案
    成功代理周某某等人与柳某某分家析产案
    成功办理朱某涉嫌交通肇事案
    成功办理刘某涉赚污染环境案
    成功办理张某涉嫌寻衅滋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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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丁志军律师


    21年以上的法律专业服务经验以及11年以上国内多个仲裁机构仲裁员经历,在民商事法律领域特别是金融、合同法、公司法、国际贸易和涉外投资等法律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综合能力。
    先后为中共杭州市萧山区委员会、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交通房地产、正强股份、汇杰股份、萧然进出口、蓝绿双城、红旗摩擦、佳瑞中央空调、冰点文化、万豪家私、普银实业、闺蜜时代、保康医药、宜满良科技、新中瀛刺绣、萧邦物流、赛勒传动、南郊监狱等众多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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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良律师


    为多家公司起草、审查及修改合同。办理多起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纠纷、股权转让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案件;尤其在代理执行案件中具有相当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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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金丹律师


    擅长企业法律事务的处理(包括企业设立、重大合同的拟定、谈判、股权转让、公司增资、减资、公司分立、合并、公司解散、清算等法律事务)。在非诉领域,成功为多家顾问单位设计、制定和建立公司规章制度、风控体系。在诉讼领域,办理多宗民商事案件,尤其在处理公司诉讼、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民间借贷纠纷领域中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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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锭律师


    多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经验,先后协助过法律援助中心处理援助案件,担任过道路交通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帮助当事人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在工作期间曾代理过工伤事故纠纷、人事劳资纠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婚姻家事类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近百余起民事案件。
    协助办理过杭州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批量案件;
    协助办理过叶某某诉杭州市某某土地储备中心合同纠纷一案;
    协助办理过程某某诉邹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协助办理过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协助办理过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
    协助办理过多种非诉业务(包括酒店式公寓租赁、股权架构、投资协议、不动产转让、合伙协议等业务);
    合著 《OHADA的未来展望》,发表在《民商法论丛-第56卷》(梁慧星主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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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惠雄律师


    从事医疗器械产品研发、产品生产管理、产品质量体系管理十余年,丰富的阅历为办理各类案件奠定了较为扎实的基础
    协助办理多起合同纠纷案件 ,为当事人挽回重大经济损失
    协助办理集资诈骗案件
    协助办理离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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