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原原创|彩礼给了,婚没结成,彩礼该如何处理?
时间:2018年03月13 14:05
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已经形成了一种习俗,并且礼金数额还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有的当事人为了给付彩礼,甚至不得不全家举债。然而,订立了婚约,给付了彩礼,却不等于一定会结婚,一旦双方结婚不成,往往会因为彩礼的返还而产生争议。那么,如果没有结婚,已经收受的彩礼是否应该返还,如果返还又该返还多少呢?
案情回顾
孙某与王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6年3月14日,双方按农村风俗举行订婚仪式,订婚当日,王某甲及其父母收受孙某送来的彩礼168000元。订婚后,王某甲与孙某共同生活。2016年8月前后,双方因感情不和等原因解除同居关系,并解除婚约。后孙某向王某甲及其父母讨要彩礼无果,故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甲及其父母返还彩礼168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王某甲与孙某已解除婚约关系,综合考虑双方已按农村习俗举行订婚仪式,产生相应的费用,且双方已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在一定范围内产生社会影响,故根据一般的社会习惯,最终酌情确定王某甲及其父母返还孙某彩礼80000元。
律师点评
彩礼,是指当事人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而支付给另一方的财物,法律上属于附条件赠与行为,若结婚的目的不能实现,给付彩礼的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本案中孙某与王某甲以结婚为目的建立恋爱关系,并按农村习俗订婚,孙某给付王某甲彩礼,并由王某甲父母接收管理,现孙某与王某甲没有办理正式结婚登记手续,故王某甲及其父母应共同返还孙某相应彩礼。
根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就属于第一种情形,因而,王某甲及其父母应当返还彩礼。
那么,本案孙某要求对方全部返还彩礼,法院为什么没有判决全部返还呢?其实这里另有原委。对于像孙某和王某甲这种“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的彩礼返还数额,要分两种情况区别处理:1、双方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没有共同生活。这种情形下彩礼可以全额返还。这也符合司法解释制定的初衷。2、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这种情形下如果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会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因此,就本案而言,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收受彩礼一方应酌情返还彩礼。
最后,笔者提醒,无论是婚约财产或其他事务出现纠纷,在需要使用法律手段维权时就应及时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该出手时就出手”,避免到时候人财两空,后悔莫及。
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
金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