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原原创|为离婚补偿而写下的借条,是否有效?
时间:2018年03月13 14:03
案情简介
原告万某与被告张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5年2月22日登记结婚,因为万某婚后出轨,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存续期间双方未生育子女,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务。双方于2015年8月11日前往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2015年8月20日,万某岳父在得知女儿离婚系万某婚内出轨的原因后勃然大怒,为给女儿讨回公道,要求万某出具一张20万元的借条作为对女儿张某离婚的补偿,万某自知理亏,无奈之下写下借条,借条记载内容如下“今向张某借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正,贰年之内还清,从2015年8月20日起算,还款时间2017年8月19日还清”。
2017年8月21日,因为这张20万元的借条,各方发生的争议,前妻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前夫万某向其还款借款20万元整。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借条没有依法生效,万某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故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也就是说,民间借贷合同是以出借人实际给付借款为生效条件的实践合同,要想认定借条已经生效,不仅要证明借贷关系存在,还要证明已经支付过借款的事实。本案中,张某提供的借条,可以证明万某与张某订立了借贷合同,但张某却无法提供证明自己向万某支付过20万元的证明。法院只能结合现金交付的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因素,综合审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
本案中原、被告曾系夫妻关系,双方签订借条时已办理离婚手续,原、被告双方身份关系特殊,书写借据时,也没有其他相关人员在场,但结合张某有关借条系万某自愿给付其离婚补偿,而以借条形式出具的辩解,可以认定张某实际上并没有向前夫万某支付过20万元的借款。
综上所述,法院可以认定张某实际上没有出借20万元给万某,因此该张借条没有生效,故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
杨金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