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原原创|请客吃饭请出的祸事
时间:2017年11月07 00:00
中国人好客,全世界皆知。要好的朋友,振臂一挥:“今晚我家聚餐”,于是一群人坐在一起,喝酒吃肉,你来我往,把酒言欢。法律人很扫兴,就要来说说请客吃饭过程中你意想不到的风险。
案情简介
吴某,贵州人,租住在萧山进化农村的一个农民家里,租房的后门外一米开外就是归所在村里经营和管理的废弃池塘。2017年某日,吴某心情甚好,邀请了几位好友过来共进晚餐。傍晚,好友朱某带着7岁的儿子一块来吃饭。孩子很快吃好了,独自在旁边玩耍,大人们则继续吃饭。不一会,大家发现孩子不见了,经过20多分钟的寻找,终于在后门外的池塘里发现了孩子的尸体,但已经溺亡。一时之间,朱某悲痛欲绝。伤心之余,考虑到因为池塘没有做好防护措施导致孩子掉入水中溺亡,朱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作为池塘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村委、出租房的房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吴某作为租客和请客的东家,也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参与人,依职权追加其为第三人。因案情复杂,法庭两次开庭进行法庭调查。
法院判决
朱某作为监护人,疏于对儿子的监护导致其溺亡,自行承担70%的过错责任;租客吴某,未向朱某告知其租住的房子有安全隐患,在有幼童做客的情况下,未尽到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15%的过错责任;房东将房子进行出租,后门外一米就直面池塘,但其未做任何防护错误,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应承担10%的过错责任;村委对池塘作了一定的安全防护措施,但防护措施仍存在漏洞,应承担5%的过错责任。
律师点评
每年夏天,小孩溺水的新闻总是不断出现,特别让人心痛,而本案中我们在为孩子惋惜的同时,又让我们发现了其中居然还有意想不到的风险。谁曾想过,约朋友吃饭,会惹出这么大的祸事?谁又曾想到,孩子由父亲带着来的,怎么做东的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如果吴某能在见到朱某带小孩过来时,提醒一句“后门是个池塘,小孩要注意点”,或许结果就会不一样;如果房东注意到房子的安全隐患,在后门池塘边采取一定的防护措施,小孩或许就不会掉入池塘。而一切都已经发生,不会再有如果。办案之余,撰写此文来给大家提个醒。
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
毛油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