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原原创|公司开除孕期女员工是否一定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18年03月13 14:02
案情简介
张某(女)系杭州某金融投资有限公司的人事专员,在该公司已工作两年,张某性格脾气怪异,喜欢说同事坏话,打小报告,拉帮结派,时间久了,跟同事关系很差,多次跟部门领导和公司领导吵架。公司领导多次找张某谈话,希望改正缺点,但效果都不好,公司决定开除张某。张某提出当时其已经怀孕四个月,公司不能开除她。后来公司翻查人事管理档案,发现张某因跟同事在上班期间打架三次被公司处以公司内部通报批评的处罚,于是公司以张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张某开除。张某被开除后,随即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承担经济赔偿金、怀孕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等各项损失十万元。
仲裁裁决
以上劳动争议案件开庭时,公司出具了公司规章制度、通报批评处罚单、开除通知书及其他同事证人证言等证据,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载明上班期间跟同事打架被公司处以内部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承担经济赔偿金等赔偿责任。公司以此为由开除张某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采纳了公司的抗辩意见,驳回张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律师点评
我国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公司如果没有法定事由开除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员工,就要承担双倍经济赔偿金、怀孕期间的工资、医保甚至生育津贴等损失。但是本案中,由于张某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由于跟同事打架被公司给予过三次内部通报批评的处罚。公司规章制度已经载明:上班期间跟同事打架被公司处以内部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这样的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承担经济赔偿金等赔偿责任。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所以,最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申请人张某的仲裁申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综合本案,律师提醒各位经营公司的朋友,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公司来说就是“宪法”,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不仅起着非常重要的管理作用,有时候还可以起到弥补法律硬性规定不足的作用,在企业自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所以,广大公司经营者、决策者一定要根据自己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公司规章制度,不要简单参考甚至照抄其他公司的规章制度,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在法律框架下保护公司的自主管理权。
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
焦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