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原原创|网络购物发生纠纷,该如何维权?
时间:2017年11月18 00:00
今年双十一购物节刚刚落下帷幕,消费者们纷纷“剁手”买买买,据相关媒体报道:天猫最终交易额定格在1682亿,创下历史新高,京东全球好物节累计下单金额达1271亿元。不过,购物狂欢过后,有一部分消费者却面临着产品质量问题、产品与广告内容严重不符等一系列问题,那么此时我们消费者该如何维权呢?我们通过下面这个真实的案例来学习一下。
案情回放
被告某山茶油公司在淘宝网站上开设店铺销售其产品,并在网站页面宣传山茶油具有明目、乌发、抑制衰老、消炎止痒等诸多功效。2017年4月,原告陆某根据该产品宣传,购买了4份山茶油,总价1400元。之后,原告发现该山茶油并无被告所宣传的功效,且宣传内容属对食品保健功效的宣传,原告认为被告欺骗、误导消费者,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三倍赔偿。
被告辩称,被告具备生产山茶油的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出售的山茶油属合格产品,营养丰富,对人体健康没有任何危害,在淘宝网页上的产品内容并没有虚假或引入误解的内容夸大茶油的功效,而且在产品包装上并未载明任何具有药物治疗的功效,故被告对案涉山茶油不存在虚假宣传。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被告关于案涉产品的宣传是否构成对原告的欺诈。
本案中,被告在淘宝的商品详情页面宣称的山茶油的好处,均属对食品保健功效的宣传,而根据被告提供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可知案涉山茶油为普通食品,并非保健食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据此,法院认为被告对产品保健功效的介绍属虚假宣传,构成对原告的欺诈,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因此,本案中原告陆某要求被告承担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此外,消费者在在网络购物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除了可以向销售者或提供服务者索赔外,在特别情况下也可以要求其他主体承担责任:
(一)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也可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未尽到法律规定的义务时,消费者可向该网络交易平台要求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
蔡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