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假日来临,朋友问你借车,借还是不借?
时间:2018年04月04 12:28
【案情回顾】
2017年1月25日傍晚,刘某(无驾驶证)驾驶从朋友汤某这里借来的小型轿车沿东南县西北镇三合村东西水泥路自西向东行驶,行驶至某一路口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由李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李某受伤。经交警现场认定,汽车驾驶员刘某负主要责任,电动车驾驶员李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即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李某伤愈后,向法院起诉汽车驾驶员刘某和汽车所有人汤某,要求两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十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汤某为肇事车辆的法定车主,出借该车时未严格审查借用人,放任他人使用,致使损害事故发生,其行为明显具有疏于履行管理职责与谨慎注意义务的过错,违背了我国民法通则赋予财产所有人的管理注意义务,其主观具有过错,该过错行为与实际发生的损害后果之间形成因果关系,应当与汽车驾驶人刘某共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的保有量有越来越高,但是,随之而来也会带来一些烦恼的事情。譬如,亲朋好友来问你借车,你是借还是不借?有人会想,反正不是自己开的车,出了事故也不用负责,就随意地把车给借出去了。
但出了事故以后,车主真的一点责任也不用负吗?其实不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那么,什么情况下才算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呢?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本案中,汽车所有人汤某就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第二种情形,汤某在出借自己车辆的时候,并未审查刘某的驾驶资格,因而法院认定汤某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与李某的受伤存在因果关系,并判令汤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所以,如果亲朋好友来借车,并不是一概不能借,但在借之前,车主至少要尽到以下两项义务,以防范车辆发生事故后的风险:第一、车辆状况的告知义务,让借车人明确知道车辆存在何种缺陷或不足;第二、对借车人的审查义务,审查借车人有无驾驶资格,是否存在不适合驾车的情形。希望各位车主朋友和借车的朋友能够谨慎借车,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
陈海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