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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假日来临,朋友问你借车,借还是不借?

时间:2018年04月04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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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7年1月25日傍晚,刘某(无驾驶证)驾驶从朋友汤某这里借来的小型轿车沿东南县西北镇三合村东西水泥路自西向东行驶,行驶至某一路口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由李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李某受伤。经交警现场认定,汽车驾驶员刘某负主要责任,电动车驾驶员李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即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李某伤愈后,向法院起诉汽车驾驶员刘某和汽车所有人汤某,要求两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十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汤某为肇事车辆的法定车主,出借该车时未严格审查借用人,放任他人使用,致使损害事故发生,其行为明显具有疏于履行管理职责与谨慎注意义务的过错,违背了我国民法通则赋予财产所有人的管理注意义务,其主观具有过错,该过错行为与实际发生的损害后果之间形成因果关系,应当与汽车驾驶人刘某共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的保有量有越来越高,但是,随之而来也会带来一些烦恼的事情。譬如,亲朋好友来问你借车,你是借还是不借?有人会想,反正不是自己开的车,出了事故也不用负责,就随意地把车给借出去了。

但出了事故以后,车主真的一点责任也不用负吗?其实不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那么,什么情况下才算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呢?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本案中,汽车所有人汤某就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第二种情形,汤某在出借自己车辆的时候,并未审查刘某的驾驶资格,因而法院认定汤某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与李某的受伤存在因果关系,并判令汤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所以,如果亲朋好友来借车,并不是一概不能借,但在借之前,车主至少要尽到以下两项义务,以防范车辆发生事故后的风险:第一、车辆状况的告知义务,让借车人明确知道车辆存在何种缺陷或不足;第二、对借车人的审查义务,审查借车人有无驾驶资格,是否存在不适合驾车的情形。希望各位车主朋友和借车的朋友能够谨慎借车,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

陈海东


律师团队

  • 黄旭聪律师


    协助办理多起刑事案件、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民商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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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蔡晨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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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露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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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后办理百起婚姻家庭类案件,涉及分割财产标的近三亿。先后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经营以及法律风险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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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韩勤舒律师


    担任杭州昌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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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功代理张某某与陈某某不当得利返还纠纷案
    成功代理周某某等人与柳某某分家析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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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金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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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经验,先后协助过法律援助中心处理援助案件,担任过道路交通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帮助当事人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在工作期间曾代理过工伤事故纠纷、人事劳资纠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婚姻家事类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近百余起民事案件。
    协助办理过杭州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批量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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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助办理过程某某诉邹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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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助办理过多种非诉业务(包括酒店式公寓租赁、股权架构、投资协议、不动产转让、合伙协议等业务);
    合著 《OHADA的未来展望》,发表在《民商法论丛-第56卷》(梁慧星主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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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医疗器械产品研发、产品生产管理、产品质量体系管理十余年,丰富的阅历为办理各类案件奠定了较为扎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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