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法律浅析
时间:2018年06月01 09:21
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直为大众所诟病。虽然夫妻关系的特殊性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争议较大的重要原因之一,但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以及不断发生变化则是另一个重要原因。为了与时俱进,笔者认为非常有必要为大家梳理一下我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发展历程。
【发展历程】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其第十九条中涉及到了关于夫妻债务的问题,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那么如何证明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呢?又由谁来举证证明呢?最高院在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称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给出了答案。婚姻法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想要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是非常困难的。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称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正式施行,其中最著名的就是第24条,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司法解释直接规定了原则上先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法官判决认定为共同债务就不会有错,因为夫妻一方想要证明除外情形甚至比证明“第三人知道”更难,即使法官内心认为个案可能有冤屈,但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及当初“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立法目的,仍然基本上会按照夫妻共同债务来认定。笔者在裁判文书网上查阅了许多份民事判决书,确实无一例外地全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为第24条增加了两个补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样地,现实生活中当事人一方很难证明串通行为,也很难证明负债是因为赌博或者吸毒等违法行为。所以这两个补丁并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作用。
【最新规定】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正式出台并于次日起施行,该解释可以视为是第24条的又一个补丁,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个新补丁最核心的一点是将主张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债权人,对于这一变动,整个社会评价不一,悲观派认为逃避债务的虚假离婚会回潮,乐观派认为被拖累的夫妻一方翻身有望了。但是,无论是乐观派还是悲观派都要明白一个道理:法律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但必须遵守,我们能做的就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怎样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建议】
对出借人的而言:
1、审慎审查借款人个人的资信情况和收入状况;
2、仔细审查借款人的婚姻情况,若结婚的应要求其提供结婚证原件并进行核查;
3、借款金额较大的情形下,最好书面征求借款人配偶的借款意愿,同意的则在借款合同或借据上签字,并留存其身份证复印件。若配偶一方坚决不同意借款的,最好放弃出借计划,或者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抵押或者担保人。
对借款人而言:
1、慎重考虑自己借款的必要性,考量自己的还款能力;
2、在借款前充分与配偶沟通,获得其支持;
3、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借款,自觉与出借人约定为个人债务。
对于借款人配偶一方而言:
1、了解家庭的收入支出情况;
2、积极传播正能量,让配偶远离黄赌毒;
3、自己不同意配偶借款的,坚决不要在借款合同或借据上签字。
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
吴剑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