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原原创|打印遗嘱,有效还是无效?
时间:2018年08月05 14:52
使用电脑和打印机打印文件,应该是现在再正常不过了的事情。有人用电脑和打印机来打印遗嘱,认为打印加签名的遗嘱即发生法律效力。真的是这样吗?恐怕不一定。这里,我们通过两个真实的案例来为您寻找答案。
我们下面先来看一个打印遗嘱被法院判决无效的真实案例:
2012年3月,张甲丧偶,育有一子张乙、一女张丙。儿子张乙对张甲不理不睬,女儿张丙则孝顺有加。张甲自思年事已高,遂自拟遗嘱草稿一份,为使字体清晰端正,其本人又不会打字,便到打印店让人打印了一份遗嘱并亲笔署名、捺印。张甲将遗嘱锁于床下箱内。遗嘱主要内容为:张甲名下的一套房屋、一套公寓在百年后均由女儿张丙继承。2017年10月张某因病去世,子女在整理遗物时发现该份遗嘱,遂发生争议。张乙认为,儿子得父亲的遗产是天经地义的,女儿不应得到遗产;女儿张丙则认为这是父亲的意愿,儿子没有照顾父亲因此不应该拿到房子,女儿张丙起诉到法院,要求按照遗嘱继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遗嘱系打印件,遗嘱内容、时间均为打印形成,且双方均认可非被继承人本人打印,仅在立遗嘱人处打印的“张甲”后面有手写签名及手印,该遗嘱既不符合自书遗嘱法定的形式要件,也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要件。据此,法院判决张甲的打印遗嘱无效,房屋按法定继承,由儿子女儿各继承一半。
我们下面再来看一个打印遗嘱被法院判决有效的真实案例:
刘甲与李某结婚,育有二子刘乙、刘丙及一女刘丁。刘甲在与李某结婚前已购置一套房产。子女成家后均未与父母同住。2014年5月,刘甲因患肺癌晚期住院。子女均难得在医院照顾、探望,让刘甲既伤心又担心老伴,住院期间该房屋被公告将拆迁,刘甲将上述房产以代书遗嘱的形式指定由其妻李某继承,采用打印机打印,刘甲在该遗嘱上签字摁手印,该遗嘱上有无利害关系的三个医护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刘甲不久病逝,子女起诉称该份遗嘱系打印而成且对存在该遗嘱一无所知,请求法院判决该份打印遗嘱无效,按法定继承分割房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甲生前留有的书面遗嘱,虽然是打印件,但该遗嘱内容清晰,落款有具体的日期,且有三位见证人为该加盖手印,二位见证人出庭说明了书面遗嘱以打印方式呈现的原因和见证遗嘱的全部过程和内容。综合以上情况,认定该遗嘱有效。法院遂判决:刘甲该份打印遗嘱有效,房屋按遗嘱继承。
【律师解读】
第一个案例中,张甲具有亲自书写的能力,但选择了打印。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本案中的遗嘱系打印遗嘱,除非有证据证明该遗嘱系遗嘱人张甲自己打印成文,否则该遗嘱应属于代书遗嘱。
由于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均认可张甲本人不会打字,该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并非自书遗嘱。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人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显然,该遗嘱既不符合自书遗嘱法定的形式要件,也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要件,该遗嘱无效。
第二个案例中,刘甲已经无法亲自书写,同样选择了打印。但是他在订立遗嘱过程中,邀请了三位与遗嘱继承没有利害关系的医护人员作为见证人,见证人自始至终在现场见证整个遗嘱订立过程,据此,该遗嘱被法院认定有效。
【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结语】
由于打印遗嘱和代书遗嘱都存在比较容易被伪造的可能,因此法律上对打印遗嘱的真实性的证据认定标准比自书遗嘱更高,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遗嘱是由立遗嘱人本人亲自打印的。
由他人代为制作并打印遗嘱的,需要代书人及其他见证人全程见证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见证人中途加入见证,或订立过程中临时走开,并未见证整个遗嘱订立过程,事后回到现场签字,都有可能导致见证人无法了解遗嘱内容是否系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而导致打印遗嘱无效。
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
姚惠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