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原原创]原想索赔8000元却得40000元,这起交通事故究竟何解?
时间:2018年03月13 14:16
律师解析: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下班路上出了交通事故,协商不成上法庭,这是很常见的事情。然而对于电工老杨而言,法院判决让他很意外,原本只想向对方求偿8000元,但在律师代理起诉后,法院判决对方赔偿40000元。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案情简介
2016年春节前夕,我区某服装厂为按期交付一批外贸订单,组织员工加班。重庆来萧务工的电工老杨已在该公司工作了6年,一天晚上,加班至深夜下班时,白雪早已覆盖了马路。老杨推出电动二轮车赶着骑回家,却在离厂不远的路上,因为视线不佳撞上了一辆斜停的摩托车。老杨被跌倒在地,右眼被反光镜划伤血流不止,左手腕也疼得活动不了。
事故发生后,摩托车驾驶员老张拨打了110 。经辖区交警定责,此次事故老杨负主要责任,老张因占道停靠和妨碍交通负次要责任。事故当晚,老杨就被送进了医院,住院治疗11天,在家休息近2个月,花去医疗费5000余元,再算上误工费、护理费、财产损失费等,老杨一算经济损失约40000元。
老杨心想,虽是自己撞上了老张的车,但是老张违法停靠也有责任,自己损失的40000元,怎么也要老张承担8000元才合理。但是,老张坦言自己的摩托车没有投保任何险种,维修摩托车也花费了好几千元,他不会向老杨主张自己的损失,但也不愿意赔偿老杨8000元损失。因协商不成,老杨委托律师将老张告上了法庭。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的,应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老张承担40000元损失。这让老杨得到了完全超过其预期的“收获”。
本案中,老杨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这个事情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工伤保险待遇问题、二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问题。
首先是对于工伤的认定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以被认定成工伤。那么,本案中的老杨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很明显不够成工伤。
其次,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问题。为什么最终老杨能得到全部的赔偿40000元,而不用减去自己所需承担的部分呢?这个要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赔偿规则来看。
机动车交强险的组成分三项。当发生交通事故时,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最高可获赔医疗费用10000元,财产损失费2000元,伤残赔偿费110000万元,计122000元的保险赔偿。按照国家规定,机动车应当依法投保交强险,而摩托车也是机动车的一类。
本案中,老张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交强险,但这不能成为其逃避“交强险内赔偿不分则”赔偿原则的借口。根据法律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老张是摩托车的投保义务人,其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老杨的各项损失,只要不超过交强险各分项的责任限额,就应当全部得到支持。本案中,老杨的医药费为5000多元,未超过交强险内医药费10000元的责任限额,故这笔医药费能全部得到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其他赔偿项目都是一样的道理。
为此,律师建议,各机动车辆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投保车辆保险、遵守交通法规;各权益被侵害的当事人,应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通过专业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
高丽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