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原原创]老张骑车去上班,撞了;如果不做这些事,亏了......
时间:2018年03月13 14:10
案情简介
老张系B公司的职工。2016年1月15日8时10分许,老张驾
驶二轮摩托车上班途中,途中行至省道相关路段时,一辆由北向南行驶的白色工程车驶过其身旁后,老张随即被刮擦倒地受伤。老张经医院诊断为:左锁骨骨折、颅骨骨折等多处骨折损伤,需住院手术治疗。经当地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对方负事故全部责任,老张在此事故中无责任。2016年4月12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老张所受伤害为工伤的认定决定。2016年8月25日鉴定老张伤残等级为陆级。2016年9月,老张与肇事司机无法就赔偿达成一致,遂向法院提出民事赔偿诉讼。老张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给付自己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0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50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500元、营养费1000元、医疗费52376.5元。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至今不予给付以上待遇,形成纠纷。
本案焦点
本案中争议焦点在于老张已向法院提出民事赔偿诉讼,其是否可以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评析
本案为民事侵权与工伤保险责任的竞合。在该案中,老张是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但同时又是发生在老张上班的正常途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故老张的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既然老张的受伤认定为工伤,那么老张在已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根据该司法解释,本案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拒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违反法律的规定。
引申
既然法律规定在当事人已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必须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那么哪些赔偿可以被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除了医疗费用是单份求偿外,其他如有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都可在民事赔偿诉讼与工伤保险待遇中获得赔偿。
如果在交通事故中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当事人又该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在实践中,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因为既作为交通事故的原告,也是作为一个弱势的劳动者,所以就很有可能仅仅只是要求民事赔偿而不经意间放弃了自己的权益。所以,相信劳动者在看了本文后,能够更全面地保障自己的权益,这正是本文作者的初心所在。
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
徐佳琪 实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