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原原创|高空坠物砸伤人,究竟该谁“买单”?
时间:2018年03月26 16:42
【热点回顾】
3月9日下午,一颗从高空坠下的苹果砸中一名女婴的头部。遗憾的是,这可不是什么幸运的苹果。之后的十多天时间里,这名仅3个月大的女婴一直未能苏醒,至今也没有脱离危险。
3月21日,东莞市公安局塘厦分局发布了对该事件的调查结果,称已通过生物样本比对确定了肇事者为一名11岁女童。
目前,涉事双方已就赔偿问题进行过沟通,但受害人的父亲表示目前尚未达成共识。
最近搜索热点中的关于“高空坠落苹果砸伤女婴”事件的进展一直受到很多人的关注,实际肇事者的锁定也意味着涉事楼栋的其他住户不用担心被“连坐”。
【相关裁判】
近些年来高空坠物伤人案件层出不穷,笔者选取了下面两起经过法院审判的案件,以便于读者能更清楚的认识到高空坠物致人损伤所带来的严重后果。
2000年5月,家住重庆市渝中区的郝某在路经其所居住的小区的65和67号楼之间,被从天而将的烟灰缸砸中头部,经过抢救后,郝某脱离生命危险,但留下严重的后遗症,基本上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及工作能力。因最终未能查出具体侵权人,最终法院依据过错推定原则,判决其中无法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22户居民共同平均分担17万余元的赔偿款。
2016年10月,安徽芜湖的卜某骑电动车经过某小区28号楼附近时,被一块从天而降的红砖砸中,卜某不幸当场死亡。受害人家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案发地居民楼96户业主(除一楼外)及小区物业和开发商共同担责给予赔偿。法院最终判决81户133名被告,10日内按户各付给原告补偿款4395多元,物业赔偿15.2万余元,共计508671元。明确可以排除在外的15户业主则不承担责任。
【究竟谁来“买单”】
在密集的城市高楼中,人们面临被高空坠物砸伤的风险也随之增加,大到空调外挂、玻璃窗户和花盆,小到牙签果皮、矿泉水瓶和易拉罐,甚至还有铁锤、砧板、簸箕等物件,都威胁着人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那么法律对于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人究竟是如何规定的呢?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需要注意的是,“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如被告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就得承担责任。
该条规定所确立的高空抛物规则主要是基于对受害人的救济,即在受害人找不到加害人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得不到赔偿,出于公平的考虑,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人承担补偿责任,使受害人得到救济。
行文至此,究竟该谁“买单”的答案已经呼之欲出了,虽然个案情况有所差异,但是法院的裁判规则是明确的。即便很多住户对法院的“连坐判决”表示不满也无法理解,认为自己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但是笔者认为此项规定除了是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外,其背后更大的社会作用在于阻吓高空抛物的违法行为,促使大家遵守公共生活规则,避免造成损害,以此形成良性循环。
最后,笔者认为“养成良好习惯,杜绝高空抛物”这句话绝对不能只是说说而已。严于律己,监督他人,只有这样我们才不用时刻担心会有“苹果”从天而降。
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
邹鹏鹏